|
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事项
(一)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
1、办理依据: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矿山安全法》。
2、办理部门: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3、办理对象:行政管理区内的国有、集体、个体等企业。
4、办理条件:(1)有关证、照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、建设工程项目开工意见书;(2)各项管理制度健全;(3)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,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,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。
5、办理程序:审查、编制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,对矿山开采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。评估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,应当编制安全专篇,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。
6、办理期限: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自收到矿山建设项目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。
7、申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:地质图;矿山总布置图和矿山井上、井下对照图;巷道、采场布置图;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主要系统图和有关的材料。
(二)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
1、办理依据: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矿山安全法》。
2、办理部门: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3、办理对象:行政管理区内的国有、集体、个体等企业。
4、办理条件:矿山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、同时施工、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,矿山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,是否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。
5、办理程序:审查、编制的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,具体操作反馈意见,重点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安全专篇的具体落实情况。
6、办理期限: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自收到矿山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进行审查。
7、申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:需要提交矿山建设项目的整套图纸材料。
(三)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
1、办理依据: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2、办理部门: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下级安监部门办理。
3、办理对象:行政管理区内的国有、集体、个体等企业。
4、办理条件:证照齐全,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。
5、办理程序:提出申请,安监部门同意后,派人员对申请材料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,需要到现场审查的应到现场进行审核,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。
6、办理期限: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,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。
7、申请材料:需要提供一套完整的文件、资料和图纸。
(四)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审批
1、办理依据: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和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2、办理部门: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
3、办理对象:行政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。
4、办理条件:符合《安全生产法》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的相关规定。
5、办理程序: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提供相关材料,市安监局审查受理,经中介机构对经营单位评价,形成评价报告书,市级以上安监局审核批准发证。
6、办理期限:自收到评价报告书后30个工作日。
7、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:危险化学品申请表;安全评价(估)报告;从业场所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;从业场所、设施、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;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、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;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。
(五)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审批:
1、依据: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景德镇市深化烟花爆竹安全整治工作方案》(景府办[2004]96号)等。
2、办理部门: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3、办理对象:烟花爆竹经营单位。
4、办理条件:符合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》;《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5、办理程序: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,提供相关材料,乡(镇、街道)安监站审核,县(市、区)安监局审查,市安监局组织审批、发证。
6、办理期限: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。
7、申请单位需提供的全部材料:申请单位提交申请表;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;主要负责人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;安全评估或安全评价报告;消防审核意见书。
(六)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审批:
1、办理依据:《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》(赣安监字[2002]92号)等。
2、办理部门:省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。
3、办理对象:特种作业人员。
4、办理条件:符合《江西省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。
5、办理程序:特种作业人员提交申请表,市安监局审查,经培训机构培训合格,省安监局审核发证。
6、申请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需提供材料:基本学历;身份证复印件;申请表。
|